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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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。

第二条 本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设立的,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。本基金会开展活动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诚信、非营利性的原则,遵守社会公德,维护国家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
第三条 本基金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公开募捐活动。

第四条 本基金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。推动青少年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体育、卫生、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,加强与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青少年组织的联系,发展海内外青少年的友好关系。

第五条 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六条 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,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七条 本基金会的发起人(单位)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、广州市青年联合会、广州市学生联合会、广州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,注册资金(原始基金)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,来源于财政资金,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。

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2303房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: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扶贫、救助、帮扶项目;组织开展和资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;依法有序参与常态减灾、应急救援、过渡安置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;开展促进青少年公益慈善事业的交流与合作的活动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。

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,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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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上为《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》部分内容节选)